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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和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也不得接受補助。但為避免過度限制人民工作權及接受補助的權益,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符合下列六種情形時,可例外進行交易或接受補助,包括: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之補助;對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是由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而承租(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每筆1萬元以下,每年度總計不超過10萬元之補助及交易。

 

在前述(一)至(三)種情形,公職人員、關係人應事先主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而機關團體在補助或交易成立後,應主動公開身分關係,供公眾利用電信網路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