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食用油回收大執法
近來餿水油風暴席捲全台,造成無數商家商譽受損,更危害國人身體健康,為避免廢食用油流入不法廠商,黑心商品持續讓國人受害,敬請您將廢食用油交由本局清潔隊(家戶及少量產出之事業)及合法清除業者進行回收。委託清除機構回收者,請認明本市核發之工作證,並可掃描工作證上之QR code確認真偽。 本市自104年1月1日起針對103年普查有流向疑慮之餐飲業者進行輔導,已全數改善完成,交付本局清潔隊或合格清除機構,將持續加強稽查,以避免廢食用油流入不法廠商,維護民眾食品安全。本府環境保護局持續於夜市、餐飲業聚集處巡查。另本局與衛生局加強橫向連繫,針對大量供餐之優先訪查名單,如學校自製午餐、外燴、學校外包伙食包、觀光飯店及中央廚房等加強稽查,已全數稽查完成,目前未有因嚴重違規告發案件。 二、產出廢食用油業者須知: 1.交付本局各區清潔隊:廢食用油(含一般廢棄物)每日未達30公斤者,可交由本局清潔隊回收。 2.交付合格清除機構回收: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契約後交付其清除廢食用油。(契約格式請參考「廢食用油委託回收清除簡易契約」) 3.將廢食用油交付未領有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者相關罰則: (1)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餐館業屬事業,未交付本局清潔隊或未交付領有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或未與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非事業未交付本局清潔隊或未交付領有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者,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依同法第5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回收廢食用油業者須知: 為利民眾辨識合格廢食油回收業者,有效管控廢食用油流向,本局已核發廢食用油回收工作人員工作證及車輛工作證,有意願收廢食用油者請向本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洽詢(02-27208889分機7286),倘有違法回收廢食用油者,可裁處6萬元至30萬元罰款。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