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方式:本局回收「養豬廚餘」以各區為一標公開招標變賣方式提供予養豬戶再利用,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辦理,參加投標廠商需具備畜牧業登記證及污水排放許可證;本局每次辦理招標變賣時本局邀集專家學者至投標廠商養豬現場辦理評鑑,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價格標,另本局完成招標變賣並檢附相關資料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再利用。
二、執行契約:承商於契約執行期間至本局各區指定轉運站提領養豬廚餘,載運至養豬戶現場經高溫蒸煮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且蒸煮至少一小時以上,蒸煮後經降温再破碎去雜質始得餵食豬隻,承商且需做好預防注射、消毒等防疫措施,及維護養豬場車輛進出之清潔及消毒作業。
三、查核與管制:執行契約期間每月不定期至承商現場查核,本局嚴格要求承商,收運之養豬廚餘(來源包括:縣市環保局、餐廳、學校、社區、市場及其他),經高溫蒸煮後全數餵食豬隻,無其他煉油再利用行為,以及轉售廚餘廢油,如經本局發現有其他再利用情事者,立即解除契約,並函知當地環保局單位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