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北市已全面回收家戶廚餘,請大家配合分類回收。
2.家戶廚餘請分為「堆肥(非養豬)廚餘」及「養豬廚餘」兩類排出回收。
3.豬可以吃的放養豬廚餘,不能吃的放堆肥(非養豬)廚餘。
4.家戶廚餘回收的時間、地點與平常垃圾收運時間、地點相同。
5.回收家戶廚餘,請勿將垃圾與雜物混入廚餘內。違反者將可依規定處1,200~6,000元罰款。
6.回收廚餘請先瀝乾水份,並儘量使用廚餘桶等容器盛裝,垃圾車到達時依分類倒入「養豬廚餘」及「堆肥(非養豬)廚餘」桶內回收。
7.如使用塑膠袋盛裝廚餘,請倒出廚餘回收後,髒污塑膠袋可丟入垃圾車或收集桶。
8.吃多少,煮多少,食物不浪費,廚餘可減量。
9.不再食用的飯菜,請儘早清出回收。
家戶廚餘分類表
本市家戶配合廚餘回收,請依「煮熟後豬可以吃」歸類為「養豬廚餘」之分類原則辦理,如需進一步分類可以參考下表辦理:
類別 | 分類原則 | 易混淆廚餘分類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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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廚餘 | 家中不再食用的食物、食材,只要煮熟後豬可吃的,且不論生、熟均可 | 1.生肉、生內臟、生菜葉、水果、冷凍食品 說明:養豬場高溫蒸煮後仍可讓豬食用、消化。 2.過期食物、食材、各式調味料(鹽、太白粉、麵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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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肥廚餘(非養豬) | 無法食用的有機資材 | 1.果核(龍眼籽、荔枝籽、桃籽等等)、果皮(橘子、柳丁、蘋果、龍眼、荔枝等等水果外皮) 2.食材外殼(蝦、蟹、蛤蜊等外殼、落花生殼、菱角殼) 說明:蒸煮後豬隻仍無法食用,不適合養豬。 3.樹葉、花材、殘渣(茶葉渣、咖啡渣、蔗渣、中藥渣) 說明:無法養豬,但可堆肥再利用。 4.雞、鴨等小骨頭及豬、牛、羊等大骨頭 說明:骨頭不易完全破碎豬隻無法吞嚥。 5.混雜大量堆肥廚餘或已酸臭腐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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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廚餘 | 不能養豬及堆肥 | 食用油 (廢食用油屬資源回收之一般類,可用瓶子盛裝並加註食用油後交給資源回收車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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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收廚餘請除去外部包裝,並請勿將筷子、湯匙、牙籤、紙巾等雜物及非廚餘垃圾混入廚餘中。
2.椰子殼、榴槤殼本局回收後尚需另行破碎處理,請另行裝袋交回收車免費清運回收,勿與廚餘及垃圾混雜。
3.若對廚餘回收及分類有不清楚,請電洽專線2720-8889分機7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