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至115年電動機車補助
1.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因應2050淨零排放目標願景及加速改善空氣品質,提供經濟誘因方式鼓勵民眾淘汰老舊車輛及推動運具電動化,以維護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2.補助對象: (1)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本市滿1年,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居留或登記地址於本市滿1年(年齡及設籍時間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2)年滿18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新住民,其居留地址於申請時登記於臺北市滿1年,且其配偶設籍於本市滿1年(年齡及設籍時間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 (3)設立於本市之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案,且契約規定使用電動機車執行相關業務者、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等營利事業者,所購買之新車,不予補助。 (4)電池資費加碼補助: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間新購或汰購電動機車,且須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條件規定者。 (5)袋鼠方案加碼補助: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間新購或汰購電動機車且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條件規定,同時育有設籍於本市之12歲以下(103年1月1日(含)之後出生)幼童者。 3.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件。 4.補助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5.每人限補助1輛,每輛新、舊車限申請補助1次,且不得與本計畫其他補助項目重複申請(本府環保局統計資料為準)。淘汰二行程機車僅得擇一申請新購電動機車、或通勤月票補助或汰舊獎勵金。 6.申請人於本計畫施行前已依本府公告「臺北市政府110至112年電動機車補助計畫」申請本局新購或汰購電動機車補助並獲得補助款者,不予補助。申請淘汰老舊機車通勤月票或汰舊獎勵金補助者,不受此限制。 7.補助依本府「臺北市政府113年至115年電動機車補助計畫」公告辦理,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以本局解釋為準;倘有異動,本局得公告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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