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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至115年電動機車補助

1.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因應2050淨零排放目標願景及加速改善空氣品質,提供經濟誘因方式鼓勵民眾淘汰老舊車輛及推動運具電動化,以維護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2.補助對象:

(1)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本市滿1年,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居留或登記地址於本市滿1年。(年齡及設籍時間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2)設立於本市之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案,且契約規定使用電動機車執行相關業務者、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等營利事業者,所購買之新車,不予補助。

3.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件。

4.補助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5.每人限補助1輛,每輛新、舊車限申請補助1次,且不得與本計畫其他補助項目重複申請(本府環保局統計資料為準)。淘汰二行程機車僅得擇一申請新購電動機車、或通勤月票補助或汰舊獎勵金。

6.申請人於本計畫施行前已依本府公告「臺北市政府110至112年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辦法申請補助並獲得補助款者,不予補助。

7.補助依本府「臺北市政府113年至115年電動機車補助計畫」公告辦理,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以本局解釋為準;倘有異動,本局得公告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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