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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場碎木土壤改良劑(碎木堆肥)領據

廢棄物處理場碎木土壤改良劑(碎木堆肥)領據
廢棄物處理場碎木土壤改良劑領用對象、數量及方式
領用對象優先順序:
(一)臺北市政府宣導、地方推廣服務、敦親睦鄰、本局留供副資材及試驗等專案用途。
(二)領取地之當地區(里)居民,依戶籍登記為主。
(三)領取地之當地區(里)學校、里辦公室、議員(立委)服務處、農戶、環保義工大(中)隊及其他非營利機關團體。
(四)非當地區(里)民眾、學校、里辦公室、議員(立委)服務處、農戶、環保義工大(中)隊及其他非營利機關團體。
領用數量:
(一)臺北市舊莊里里民:每人每次以100公斤為提領上限。
(二)民眾:每人每次以20公斤為提領上限。
(三)學校、舊莊里里辦公室、議員(立委)服務處、農戶、環保義工大隊等機關團體:每單位每次以200公斤為提領上限。
(四)非當地區里辦公室及環保義工中隊:每單位每次以100公斤為提領上限。
(五)專案申請:每案提領上限以場內既有庫存量而定,須詳述使用地點、面 積、用途及數量。
領用方式:
(一)民眾、學校、里辦公室、議員(立委)服務處、農戶、環保義工大(中)隊及其他非營利機關團體:得以公文、書面、電話或網路方式先向本局廢棄物處理場業務單位查詢庫存量是否足供提領,並登記申請人姓名(單位)、聯絡電話、地址(戶籍登記)、數量、類型、領用目的(用途)及申請日期;經本局廢棄物處理場同意後,由申請人(單位)自行準備提袋或容器(或使用本局提供之編織袋),至本局廢棄物處理場提領或由本局廢棄物處理場安排運送事宜。領用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領據及切結書後發放。
(二)申請專案之單位:包含本府宣導、地方推廣服務等專案申請,應以公文或書面形式說明擬使用地點、面積、用途、數量及類型等,並具結承諾不作私自商業營利使用者,得經本局廢棄物處理場核准同意後,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提袋或容器(或使用本局提供之編織袋),至本局廢棄物處理場提領,或由本局廢棄物處理場安排運送事宜。領用時應填寫領據及切結書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