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淨零自治條例第20條-公告「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生效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行政法人及公立學校:指於前揭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及民間業者。 (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委外經營場館:指前揭機關轄下場館,委託民間業者對外營運且販賣餐 飲服務者。 (三)私立學校:指於前揭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 業務之私立學校及民間業者。 二、前點所稱一次性餐具係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製成之各類材質盛裝容器及 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但不包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陳列貨架供選購者。本市公私場所販售餐飲時,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品項為餐盒、碗、筷子及湯匙。 三、第一點所定本市公私場所販售餐飲提供一次性餐具時,每件收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元,並應與消 費者購買之商品分別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