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及施放煙火製造噪音,有沒有法令可以管制?
臺北市政府公告規定: 一、於晚上10時至上午8時這段時間不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煙火並致妨礙安寧,惟於元旦、春節(農曆1月1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制。 二、於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文教區其周圍50公尺範內全日均不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煙火並致妨礙安寧。但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上述規定係本府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若違反公告規定,可處罰新臺幣3,000元至30,000元罰鍰。 另有關公園及河濱公園禁止燃放一般爆竹煙火活動之管制規定,係水利處及公園處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進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