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道路清掃維護,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4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則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掃維護之責,另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另餘依本府各機關間權責分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