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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違規張貼廣告?環保局之處理依據為何?有否合法之張貼廣告?

1.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張貼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張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方式附著於地面或建築物外牆者之廣告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帆布、傳單、海報、紙張、噴畫或其他材質之廣告。」凡未經核准設置之張貼廣告即屬違法。
2. 環保局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第11款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依電信法第8條予以停話處分。
3.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張貼廣告設置於自宅或自行管理場所之一樓以下牆面或騎樓,其長度未超過二柱間長度,且未妨礙行人通行者;或設於圍牆其設置高度在三公尺以下,長度在六公尺以下,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使用者,免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故若符合前述情況,則可懸掛或張貼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