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1)於本市各級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文教區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2) 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2.違反以上規定,在稽查管制上,經陳情通報後,環保局即到場稽查,一旦有違規事實,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取締違規行為,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3.如非屬上述區域範圍及時段,使用擴音設施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