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及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所列環境教育事項,各年度訂定並不定期公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展事項實施計畫,補助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非營利團體,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活動)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