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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般廢棄物之行李箱、安全帽、雨傘及獎盃(座)為回收項目及分類、排出規定。另修正本局92年3月14日北市環三字第09230867101號公告附件一之部分內容。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市環清字第10535089501號

一、本市家戶排出之行李箱(不分尺寸)、安全帽、雨傘及獎盃(座)(無須拆解)為本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免使用專用垃圾袋全部回收,行李箱2只以下得按本局定時、定點時地免費交清潔隊進行回收、3只及以上者則按本市大型廢棄物清運方式約定收運;另安全帽、雨傘及獎盃(座)免使用專用垃圾袋得按本局定時、定點時地免費交清潔隊進行回收。以上回收項目,亦得交付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二、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者,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清運日回收車停靠地點、時間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dep.gov.taipei/ct.asp?xItem=1307934&ctNode=39576&mp=110001)查詢參考。
四、另本局92年3月14日北市環三字第09230867101號公告事項一自105年8月5日起修正公告附件一第貳類及第伍類內容如後附件。

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暨第12條第2項規定辦理。

刊登日期

105-10-24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