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自112年8月15日起就「違規棄置垃圾包」、「拋棄煙蒂」、「於路旁屋外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違規廣告物」、「家畜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未清」、「亂吐檳榔汁渣」及「污染地面、水溝、牆壁及其他土地定著物」等7類環境污染行為從重裁罰(詳附件)。
112-07-3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