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一定規模、場所及執行計畫格式」
臺北市政府
府環資字第1143012643號
一、指定公私場所: (一)量販店: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二)超級市場: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者。 (三)連鎖便利商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 二、一定規模及執行方式: 前揭使用一次性塑膠包材或容器,且於臺北市轄內門市總數在十家以上之指定公私場所,應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前,提報一百十五年資源循環零廢棄執行計畫,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通過後執行,之後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報下年度資源循環零廢棄執行計畫。 指定公私場所採連鎖型態經營者,得由總公司彙整所屬位於臺北市轄內各指定公私場所之執行計畫,一併於前項期限內提報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前點資源循環零廢棄執行計畫格式如下: (一)場所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公司登記證影本。 (四)當年度營業額。(一百十四年統計一月至六月資料;一百十五年起統計一月至十月資料) (五)當年度使用一次性塑膠包材及商品形式塑膠類免洗餐具重量與去年度同期比對減量率。(一百十四年統計一月至六月資料;一百十五年起統計一月至十月資料) 一次性塑膠包材及商品形式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係指含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乙烯 (PE)、聚丙烯(PP)或聚乳酸(PLA)等塑膠材質之下列容器。以紙類或植物纖維為主體,淋膜或添加前述塑膠材質者,亦屬之。 (1) 用於盛裝蛋類產品,如雞蛋、鴨蛋、鵪鶉蛋、皮蛋等之托盤及包裝盒。 (2) 用於盛裝蔬果類、肉品、水產類等生鮮食品,及南北乾貨、壽司、生菜沙拉、涼麵等之托盤及包裝盒。 (3) 賣場內烘焙糕點麵包販售專區中,用於盛裝糕、餅、粿、糬、派、酥、麵包、蛋塔、泡芙等產品之托盤及包裝盒。 (4) 用於盛裝餐飲食品之杯、碗、盤、碟及餐盒等塑膠類免洗餐具,並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六)下年度資源循環零廢棄對策規劃。 (七)預期下年度一次性塑膠包材及商品形式塑膠類免洗餐具減量成果。(一百十五年起統計一月至十月資料) (八)相關證明文件。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114-02-03
114-12-3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