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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環綜字第11060231783號
 
主旨:公告「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相關機關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及第2款各目情形,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局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三)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向本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