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 (85)北市環秘(一)字第2906511號
主旨:公告「擬訂台北市住六之六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擬訂台北市住六之六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本案因其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於68年即已公告實施,重劃範圍內之土地使用計畫,於68.12.20.府工二字第四七六二七號公告及83.6.29.內政部都委會第三七五次委會議決議公告實施,為兼顧政府政策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重劃案經審查認定「有條件接受開發」,開發單位應依左列事項辦理:
一、本開發詳細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應依相關法規另送權責機關審查。
二、重劃區內公園、綠地及開放空間為開發之緩衝帶,應整體規劃設計,另送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審議,以期降低生態及景觀之衝擊。
三、重劃區各項公共設施之興闢,涉區內之居家環境品質及原有地主之權益,應釐清其闢建及管理維護權責,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以妥善闢建、管理、操作、維護區內各項公共設施。
四、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擬訂交通維持計畫,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核。
五、開發單位應依修正後之整地工程方案,仔細計算棄土量,並將合法棄土場之合約書送建管單位備查。
六、施工及營運期間之廢棄物,其貯存、清除、處理應確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環境監測計畫應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及營運後三階段,並述明調查類別、項目、方法、地點、時間及頻率等項。請依「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正,並納入定稿。
八、臨時排水設施及沉砂池,應隨時清理。
九、環境保護對策應檢討其可行性,再納入定稿中。
十、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應以開發單位為主體,依環境管理計畫所承諾之事項編列,請修正並納入定稿。
十一、施工期間及營運後之廢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施工期間若發現古物、古蹟,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並納入工程契約及施工規範中。
十三、環境監測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內容執行,並按季彙報本局備查。
十四、本案施工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本局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送本局備查。
十五、本案重劃後,在社區管理委員會未成立運作前,建議以重劃會為基礎,先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籌備會臨時組織,銜接並執行後續之環境管理計畫。
十六、本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十七、本計畫如予執行,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及本局審查結論辦理(其有差異部分,以本局審查結論為主),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管追蹤。
十八、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局審查,本局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