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二小段363地號等27筆土 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環綜字第10930546013號
主旨:公告修正「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二小段363地號等27筆土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二小段363 地號等27 筆土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府審查通過,並於98年11月19日府環四字第09837883902號公告審查結論。
二、開發單位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6條,經本市都市更新處109年2月21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93012933號函轉「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二小段363 地號等27筆土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變更審查結論)」至本局,案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22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審查結論為:「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98年11月19日府環四字第09837883902 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應確實履行下列承諾事項,否則本局得廢止本案變更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屆時開發單位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及98年11月19日府環四字第09837883902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
(一)開發單位應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中營運階段景觀維護之承諾事項納入買賣契約書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並事先充分告知未來房屋所有權人。
(二)開發單位應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辦理景觀維護基金繳納事宜。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轉送本府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