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2年臺北市電動機車補助
臺北市政府110-112年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補助資格大略如下: 1.年滿18歲以上之市民或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且購車時須設籍本市達1年(含)以上(年齡及設籍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2.新購買之電動機車及汰舊之老舊機車車籍皆須設籍於本市。 3.汰舊之老舊機車(96年(西元2007年)6月30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車籍須於109年(西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登記於本市,且須於申請補助當年度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車體回收並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手續。 4.電動機車為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5.符合「110-112年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補助資格者,且發票購買日期介於112年(西元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間,可享振興加碼補助,惟機車登記掛牌及申請補助日期須於113年(西元2024年)1月10日(含)前完成。 6.中華民國國民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每輛老舊機車換購或新購電動機車僅能獲得1次補助款,每人限補助購買1輛電動機車。 7.其餘補助資訊請詳閱相關檔案-110-112年臺北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修正(含公告)。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