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依議會通過自治條例發放垃圾袋及商品券,落實回饋里民美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承辦單位:廢管科
發稿日期:106年10月30日
聯絡人:盧世昌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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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依議會通過自治條例發放垃圾袋及商品券,落實回饋里民美意
針對今(106)年環保局於各焚化廠回饋區發放居民專用垃圾袋抵價券及商品券事宜,臺北市環保局表示,本項新增回饋係依據去(106)年市議會三讀通過之「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以落實直接回饋里民美意。
環保局指出,去年年初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增列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售電及代處理垃圾收入回饋:每焚化處理1公噸垃圾提列新臺幣100元」規定,並於第四條明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回饋經費之分配,依各焚化廠回饋相關地區各里設籍人數分配,直接回饋里民,回饋方式由環保局審核後,納入回饋計畫辦理。」,今年依法編列105及106兩年售電及代處理垃圾收入回饋預算,預算亦經議會三讀通過,依法應予執行。
今(106)年各區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首度辦理新增回饋,因地方意見不一,影響回饋進度,環保局乃於3月底邀集5個區回饋經費管委會協商,共識今年採試辦50%經費發放專用垃圾袋抵價券,50%經費採購商品券方式,107年度執行方式再由環保局與各管委會視今年試辦情形檢討決定。
環保局說明,因自治條例規定新增回饋經費應直接回饋里民,曾有建議抵扣水、電費或健保費等方式,但均因涉及必須修改水、電公司之收費資訊系統,及因家戶人口不同須輸入每個水表、電表抵扣金額等額外工作,需另行付費委託,執行成本偏高,故未採行。另回饋品發放居民後,屬民眾財產,本得自由處分,任何人均無權干涉;至於107年新增回饋之執行方式,環保局表示將尊重各區管委會意見,由各管委會依自治條例規定執行,如需環保局協助,再由環保局介入輔導,以落實本市回饋焚化廠居民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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