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非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者,明定其收取調處費為新台幣一千元。 2.公害糾紛事件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及裁決者,每件收取調處費及裁決費新台幣三千元。 3.公害糾紛當事人如依其他法令申請有關機關鑑定受害原因;於查明原因後,再依本法申請調處時,其調處費減半收取。 4.公害事件申請調處後,因相對人明示拒絕處理或無正常理由連續兩次避不參與調處致調處視為不成立時,為鼓勵申請人再次依法申請裁決,減半收取裁決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