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維護管理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1)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如:更換濾心、清洗、擦拭機台或消毒),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2年。 (2)另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3)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 。 (4)並將維護紀錄及水質檢驗結果明示於機台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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