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執行公權力並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本局對於各類稽查勤務訂有稽查作業程序,規定稽查人員於執行勤務時須配帶稽查證或服務證,並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表明身分,以方便民眾辨識,民眾如有疑問亦可以要求稽查人員出示證件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