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業廢棄物可以進廢棄物處理場處理?如何申請?
樹枝幹、有價物品(包括過期食品、飼料、報廢服飾、鞋類、香菸、爆竹、藥品及其他報廢商品,但罐頭、利樂包及檢調機關查扣之毒品等含應回收及有害之廢棄物不予受理)銷毀,經分類回收後可再利用者,可進處理場回收處理。 一、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 (二)須檢附事業之公司執照或政府機關核准之登記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車輛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非自行清除者免附)。 (四)委託清除機構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自行清除者免附)。 (五)其他經處理廠場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表下載及線上申辦: 業務機關:環保類 > 廢棄物處理 > 申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廢棄物處理場銷毀 電話:(02)2651-1434轉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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