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營業場所內有人飲酒作樂所產生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1.營業場所係以「整體音量」為管制對象(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3款),如該場所有營業行為,則不論有無執照,或其內噪音產生源為何,仍依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進行檢測告發。 2.此類噪音雖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但仍受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所規範,若經環保局多次量測仍符合標準時,可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進行查處。 3.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逕自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檢驗,如果超過標準,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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