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動」係指汽、機車所有人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且未繳納罰鍰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4條規定,連線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過戶或報廢)。於汽、機車所有人繳納罰鍰後,將繳納罰鍰證明傳真至本局環保稽查大隊執行及案管組(傳真02-25922008)即可辦理車輛解除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