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環保局依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規定,公告市民清理一般廢棄物應使用專用垃圾袋,未配合辦理者,環保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