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管制對象為何?管制類別為何?
(ㄧ)公告場所係指環境部所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眾場所。 該法之管制對象僅限於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包含密閉或半密閉之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當該公眾場所係屬環保署之公告場所者,始需受「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所管。 (二)該法所管之公眾場所包含:(1)教育場所(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2)社教機構(大學、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等)、(3)醫療社福利機構(醫院、安養院)、(4)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5)交通搭乘場站(高鐵、台鐵、捷運車站、轉運站及機場)、(6)金融郵電營業所、(7)運動場所、(8)集會活動場所(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等)、(9)展演娛樂場所(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等)、(10)公眾消費娛樂場所(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等)、(11)大眾運輸工具…等11大類。 該法之管制對象僅限於該類場所中供公眾使用部分,環境部視各類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特殊需求逐批公告,未被公告之場所尚不受該法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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