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規定,首次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經核准展延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3年以上5年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展延有效期間得縮減至未滿3年:一、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5年。三、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規定,首次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經核准展延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3年以上5年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展延有效期間得縮減至未滿3年:
一、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
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5年。
三、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