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處分欲訴願時,應如何提出?
一、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名義製作之裁處書,訴願人應於收到裁處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本寄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同時將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二、以臺北市政府名義製作之裁處書,訴願人應於收到裁處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本寄至臺北市政府(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同時將副本抄送環境部(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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