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內營建工程施作限制為何?
一、營建工程施作,依本局公告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二)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等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三)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四)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二、施工期間,產生之噪音需符合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若被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量測噪音超過管制標準,即依法開出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改善,改善期滿若經量測噪音仍無法符合管制標準時就會罰款,且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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