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車輛經環保局人員目測或民眾檢舉有排煙污染之虞,抑或車輛經遙測結果不符合篩選標準者,本局將寄發「汽車排氣不定期檢測通知書」,車主應於接獲通知後,依通知書上載明之期限內至排煙檢測站完成檢測,檢測不合格或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測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辦理檢測,應於到期前主動聯繫本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02-27208889分機7250)辦理展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