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運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車輛,是否需攜帶運送聯單?
一、依據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之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始需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地方環保局申報運送聯單。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氣體-50公斤、液體-100公斤、固體-200公斤。 (二)航空許可之運送。 (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 二、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除應攜帶已核准之運送聯單外,亦應須攜帶該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及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若以公路運送者,並應同時攜帶由監理單位核發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裝載危險物品之臨時通行證。 三、為達便民目的,有關運送聯單之申請,目前已改為「電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另有關運送聯單之填報方式,則依照環境部97年5月26日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申報及填寫須知」辦理。若仍有其他相關的問題需要協助時,可電洽北市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02-27208889轉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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