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機車已遺失、長期未行駛或損壞不堪使用等情形,是否須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一、是;凡於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出廠滿5年以上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機車,均應每年於行車執照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至各縣市環保局所委託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二、若機車已遺失、長期未行駛或損壞不堪使用等情形,建議可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等事宜(臺北市區監理所地址:105210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聯絡電話:(02)2763-0155),另亦可透過環境部「車輛回收服務一站通」採線上申辦車體回收、報廢等事宜(環境部回收專線:0800-0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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