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袋徵收的優點
垃圾清理為消耗人力、資源之市政工作,隨著都市化程度及市民消費能力提升,本市垃圾量正與日俱增,為清理這些數量龐大的垃圾,故必須不斷地尋覓地點,興建焚化廠,開闢掩埋場,並花費鉅資在廢棄物收集、清運、處理工作上,為回收垃圾清除處理成本,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行政院環保署於80年7月發布「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開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費),環保署為使民眾逐步適應垃圾收費制度,故先以清理成本之30%開始徵收,並逐年調升反映成本比例,目前已達100%,90年度起納入廢棄物處理場(廠)建設成本及設備折舊費用,以供垃圾清除處理設施維護及汰舊換新之用。 究竟垃圾清理費與用水量之關係為何,令人存疑;環保團體則直指此種收費方法反環保而行,民眾為減少垃圾,使用可重複使用之容器,因需用水清洗,所繳交之垃圾清除處理費增加;而使用免洗餐具、紙尿片等民眾所產生之垃圾量多,但毋需用水清洗,反倒不需繳費,如此等於變相鼓勵民眾製造垃圾,因此要求「從量徵收」之聲浪高漲。 由分析可以瞭解,並沒有十全十美之收費方法,但作為一個有效的廢棄物管理政策工具來看,從量徵收制度仍是較佳之選擇,韓國在1995年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後第一年全國垃圾減量達34%,資源回收物增加40%,相當值得我們借鏡。 為促進「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從根本解決垃圾處理問題,同時改進垃圾收費公平性,故市政府順應民意,採取較為便民,且公平合理之隨袋徵收方式,以取代現行隨水徵收方式。
請支持垃圾費隨『袋』徵收
環保署於民國80年所訂頒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中,明訂垃圾費採「自來水用戶隨水費附徵」、「非自來水用戶採按戶徵收」方式執行,由於自來水水費係「用水費」與「基本費」之和,以往鑑於垃圾清理與自來水配送相似,無論用戶是否使用,垃圾車均需按時到達垃圾收集點服務,故將自來水基本費一併納為垃圾清理費之附徵費基,然而基本費因用戶水管管徑不同而有極大差異,與用水量較無直接相關,因此引發許多民眾反映不公,要求改進。
經檢討後,環保署復於86年5月21日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將自來水用戶之垃圾費改從「用水量」徵收。不過,不論是隨「水費」或是「用水量」徵收,均基於「民眾所接受之垃圾清理服務量係與『水費』或『用水量』直接相關」之假設,但此假設在當今社會已難讓民眾認同。無可諱言,徵收垃圾費之原始目的祇在於充裕垃圾清除處理財源,以提高地方垃圾妥善處理率,初始為方便執行,節省徵收成本,故採隨水附徵方式。
近年來垃圾清除處理費隨著反映清理成本比率之提高,收費標準也相對地逐年調漲,甚至已產生垃圾清除處理費超過自來水費之現象,因此,在徵收方式公平性之課題上已引發社會大眾激烈的討論,多數民眾認為現行的徵收辦法所徵收之費用多寡與垃圾量較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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