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9條第6款至第8款及第10款、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4條第6款至第8款及第10款及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 公告事項:
- 目的: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活動)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 對象: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非營利團體。
- 公告日期:即日起至115年2月13日。
- 收件日期:115年2月4日(星期三)至2月13日(星期五),至「台北服務通」申請,以上傳時間為憑,提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 補助額度:每案核定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依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審查決議。
-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旨揭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