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展覽定期檢討劃定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圖。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及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110年6月10日至110年8月10日。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環保局公布欄。
三、臺北市轄境噪音管制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管制區:陽明山國家公園、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
(三)第三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商業區、市場用地、機場用地邊緣外50公尺範圍內區域。
(四)第四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河川區、自來水用地、交通用地、機場用地、垃圾處理廠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主要道路之道路用地(包括民族東西路、民權東西路、民生東西路、南京東西路、長安東西路、八德路、市民大道、忠孝東西路、仁愛路、信義路、和平東西路、重慶南北路、承德路、中山南北路、新生南北路、松江路、建國南北路、復興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光復南北路、中華路、基隆路、羅斯福路、辛亥路、興隆路、中正路等)及陸上運輸系統(包括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鐵路用地)。
(五)其他未明定管制區分類之特定專用區,參考鄰近管制區分類劃分之。
(六)符合第(四)款所稱之陸上運輸系統及主要道路之道路用地周界至少30公尺以內區域應劃定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但屬第(二)款作為住宅使用應劃定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者,不在此限。
(七)前款所指供住宅使用之第二類噪音管制區與相鄰陸上運輸系統之距離不及30公尺者,為維持住宅區之完整性,應以住宅區邊緣外推至陸上運輸系統間之距離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相鄰噪音管制區之劃定,得以巷道、防火巷、建築界線、人行道,路緣石等明顯可區隔之邊界定之。
(八)除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區域,第一類與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相鄰者,以第一類噪音管制區周界外推30公尺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第二類與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者,以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周界外推30公尺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第一類與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者,其交界處各退縮30公尺,為第二類、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四、公開展覽期間任何民眾或團體如有意見,請於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逕函本府環保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東北區),俾作為本案檢討之參考。
五、附件: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公開展覽圖(A0尺寸、比例尺1/2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