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至117年臺北市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申請事宜
臺北市政府
府環清字第11430475921號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114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18日止。 二、受理申請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且經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評鑑為乙等(含)以上者。 (二)社會局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會務運作須符合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其團體章程所定之任務及宗旨須符合管理要點第5點:「社會福利團體應由其成員實際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業務。前項社會福利團體屬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者其團體章程應明訂實際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工作之人數,須有半數以上為身心障礙者。」,先予敘明。 三、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含申請人、管理人、舊衣回收設施設置處之地理位置圖及實況照片、舊衣回收處理流向及申請延用設置地點清冊1份)。 (二)社會福利團體核准設立公文或立案證書影本1份。 (三)114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申辦會議紀錄影本1份。 (四)社會局同意舊衣回收再利用申辦公文影本1份。 (五)營運計畫書10份,內容應含下列資料: 1、回收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 2、可能產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計畫。 3、財務計畫。 4、人員編制。 (1)含該機構服務對象實際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工作之人數;若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則實際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工作之人數,須有半數以上為身心障礙人士,並須檢附僱用者身心障礙人士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被保人名冊或薪資支付等證明文件。 (2)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上開檢具證明等相關文件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檢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3)回收設施周圍環境維護計畫。 (4)緊急事件處理聯絡人。 (5)代表貴單位之標誌圖檔(AI檔格式,另以Email方式電傳承辦員,製作舊衣回收設施核准貼紙用)。 (6)申請須知及具結同意書。 四、本屆申請方式採自行送達或郵寄送達: (一)申請團體(機構)之董事、代表人或職員備具上述文件,於受理申請時間(每週一至週五9時至11時30分及13時30分至16時30分),親自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7樓東北區辦理。 (二)郵寄送達封套應予密封,於受理申請時間(114年7月7日至114年7月18日),寄達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請以限時掛號或郵政快捷寄送,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逾時寄達,將不予受理。 五、申請文件不符合上述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不全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得不予受理。 六、通過審查會之單位依環保局指定之舊衣回收設施外觀施作與設置。 七、文件索取:請逕自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路徑:公告資訊-電子公告欄,http://www.dep.gov.taipei/)下載。
臺北市社會褔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
114-06-09
114-07-18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