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國家會展中心(南港展覽館擴建)新建工程暨 附屬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環綜字第11330449983號 主旨:公告修正「國家會展中心(南港展覽館擴建)新建工程暨附屬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國家會展中心(南港展覽館擴建)新建工程暨附屬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環境部)有條件審查通過,並於100年6月28日環署綜字第1000054257號公告審查結論。本案環評主管機關依104年7月3日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規定,於105年1月3日變更為本府。 二、開發單位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環境部)公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 2 條, 經經濟部1 1 2 年1 2 月8 日經授貿字第11250072240號函轉「國家會展中心(南港展覽館擴建)新建工程暨附屬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三次變更內容對照表(變更審查結論)」至本局,案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64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審查結論為:「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 0 0 年6 月2 8 日環署綜字第1000054257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轉送本府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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