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主旨:公告「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
依據: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依本局106年2月10日北市環綜字第10630640902號公告之「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略以:「開發單位為求嚴謹,自願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且經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綜合考量,認定本案有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續由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於106年2月16日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並於106年2月17日至106年2月19日刊登新聞紙,又於106年2月17日至106年3月19日辦理陳列或揭示,復於106年3月22日及106年3月23日舉行2場次公開說明會,俟依同法第9條規定收集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意見後,本局依同法第10條規定於106年5月18日、106年7月14日、106年8月21日、106年10月3日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續經開發單位依同法第11條規定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於107年7月7日辦理現場勘察、107年7月7日及107年7月8日辦理2場公聽會,嗣後於107年9月14日依同法第13條規定轉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及有關紀錄至本局審查;爰此,本案已完備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程序,並提供相關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
(二)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已依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76次會議決議、本案範疇界定會議結論、第200次、第204次、第207次、第227次、第229次、第234次、第240次、第243次及第244次會議決議,包括「當地居民及弱勢族群之安置計畫」「生態社子島之生態內涵」「產業發展或引入產業之規劃及影響」「防洪計畫之影響」「社會經濟弱勢族群之照顧」「科技產業專用區未來應引進之產業管制規則」「基地範圍內落實綠色運輸之具體做法」等主要意見,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得以預防及減輕本案開發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評述理由如下:
1、本案開發行為上位計畫包含「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擬定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細部計畫」「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分別經107年6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5次會議通過、109年4月23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4次會議通過及行政院108年12月12日核定。開發場所內及半徑10公里範圍內之相關計畫包含「捷運社子線」「蘆社大橋」「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關渡平原發展計畫」「捷運環狀線(北環段)」「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淡水河流域整體治理綱要計畫」「福國路延伸工程」「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芝投公路」「社子島水資源再生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規劃工作」「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新建工程」等。經檢核評估本案開發符合上位計畫,與周圍相關計畫無顯著不利衝擊且不相容之情形。
2、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已針對施工及營運期間「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水文及水質」「
土壤」「地形與地質」「廢棄物」「土石方」「溫室氣體」「生態環境」「景觀美質及遊憩環境」「社會經濟」「交通運輸」「文化史蹟」等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或評定,並就可能影響項目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經評估後,本案開發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不致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3、開發單位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等調
查方法,針對計畫區域與其周圍往外延伸1,000公尺之鄰近地區,以及關渡濕地、五股濕地北端(臨淡水河處)等進行調查,並蒐集「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105年度臺北市自然保護區域及其周邊環境監測計畫」「105年度臺北市生物多樣性指標調查計畫成果報告」「105年社子島周邊濕地環境教育及濕地維護委託專業服務-生態水質調查成果報告書」「河濱生態調查工作委託技術服務-總成果報告(共3期)」「淡水河系河川情勢調查計畫」「社子島四斑細蟌調查總成果報告」「四斑細蟌棲地保育復育及教育推廣計畫成果報告書」「106年度社子島周邊濕地生態監測技術服務-總成果報告」「台灣特稀有野生動物棲地利用調查及營造統籌計畫四斑細蟌棲地保育及教育推廣計畫」「石門水庫排洪減淤對下游河道生態影響及改善方案研究」「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6年年報-四斑細蟌棲地利用與生活史研究」「
107年度水利處轄管濕地及滯洪池生態監測技術服務-總成果報告」「108年度水利處轄管濕地及滯洪池生態監測技術服務-總成果報告」等既有調查資料,計畫區內陸域植物未記錄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或臺灣維管束植物紅皮書名錄之稀有植物。陸域動物計畫區內記錄有紅尾伯勞等1種其他應予保育類動物,鄰近之對照區域及濕地環境記錄有八哥、白琵鷺、遊隼、魚鷹、黑翅鳶、花澤鵟、大冠鷲及彩鷸等8種為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紅尾伯勞、大濱鷸、黑尾鷸及草花蛇等4種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另彙整既有生態文獻資料,社子島堤防附近記錄野鵐1種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紅尾伯勞1種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社子島堤防外濕地環境則記錄黑面琵鷺1種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紅隼、遊隼、八哥、短耳鴞、彩鷸、黑嘴鷗、小鵪鶉、魚鷹、大冠鷲、日本
松雀鷹、北雀鷹、東方鵟、黑翅鳶、黑鳶、鳳頭蒼鷹、野鵐及白琵鷺等17種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紅尾伯勞、黑頭文鳥及草花蛇等3種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以及被國際自然保育聯盟紅皮書中列為近危物種的四斑細蟌,水域生態調查未發現保育類物種。開發單位已就生態環境調查結果,採行減輕或避免不利影響之對策,並選定指標物種及生態項目執行監測,完工期間的棲地營造將配合環境監測調查,將社子島堤防外濕地作為四斑細蟌的復育場址,營造棲地以擴大四斑細蟌的棲地範圍,並將配合環境監測計畫執行適應性經營,經評估本案開發對保育類或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影響輕微,無顯著不利影響。
4、經綜整評估本案對當地環境品質或涵容能力之可能影響結果,顯示未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
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1)依據空氣品質模擬結果及溫室氣體排放影響結果顯示,本開發區域細懸浮微粒及部分臭氧背景值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部分二氧化氮最大小時值施工階段污染增量模擬已超過「空氣品質標準」,其餘空氣污染物項目均可符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開發單位採行施工機具管制等空氣污染防制及減輕對策,並於施工及營運階段納入節能減碳設計,預防及減輕可能影響,空氣品質及溫室氣體排放影響程度經評估應屬輕微。
(2)依據噪音振動模擬結果顯示,施工期間之營建噪音及施工運輸車輛噪音,經採行低噪音機具及噪音防制措施後,除碧華國中於施工人員及運輸機具之合成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其影響等級為輕微影響等級,另富安國小、福安國中、專案住宅區北側及南側原背景值已略超過環境音量標準外,其餘皆可符合環境音量標準,且其餘各敏感點噪音增量影響等級為「無影響」或「可忽略影響」,振動影響經評估亦屬輕微。營運期間敏感點噪音增量影響等級屬於「無影響」或「可忽略影響」,其振動影響主要來自於經過之車輛,依據分析結果,均符合日本振動規制基準。
(3)開發單位於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採行相關水質影響減輕對策,另設置污水下水道及於中央河道內留設滯洪空間等設計,對整體水文水質影響屬輕微,未來應依污水工程規劃構想設置污水處理廠。
5、本計畫基地均非屬原住民保留地。本案區段徵收及防洪計畫對現有居民之社會、文化與經濟衝擊已專
章進行評估,並增加放寬安置計畫、新增4處再發展區、調整專案住宅位置、補充家戶訪查、新增7處歷史建築及提出弱勢特別照顧措施,未來應依內政部審定之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其安置計畫執行,減輕社會環境影響。經評估本案對當地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影響。
6、本計畫為舊市區更新,未運作「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所定義之危害性化學物質。防洪計畫已於108年12月12日由行政院核定,未來應依水利法相關規定施作。經評估後,本開發案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7、本計畫開發範圍位於臺北市,各環境因子之影響範圍侷限於開發範圍附近,對其他國家之環境無造成
顯著不利影響。
8、本案為舊市區更新計畫,進行緩坡填土、整地、大地工程、道路、排水、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共同
管道、專案住宅、公園綠地及中央生態滯洪水道等工程,無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之情形。
9、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專業判斷結果
,故不逐一論述。
(三)施工前設立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於會議召開前1周應擇適當地點及網站公布開會訊息及會議資料,開放民眾申請列席旁聽或表示意見,相關調查及監督資料應公布於開發單位網站上供大眾參閱,以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
(四)開發單位應依環境評估報告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五)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定稿經本局認可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局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六)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如附件。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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