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光南港軟體園區大樓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市環秘(一)字第10430271502號
主旨:公告「新光南港軟體園區大樓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經環評委員綜合考量相關機關意見及開發單位答復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認定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施工期間空氣品質惡化時,須配合環保局空氣品質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配合停工。
(二)應依承諾自申報開工至取得使照期間設立看板,每日連續監測噪音。
(三)清運剩餘土石方前應訂定剩餘土石方清運計畫,送本府核備後據以執行。
(四)施工圍籬應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規定進行綠美化。
(五)剩餘土石方處理應先洽本府工務局,確認本開發案剩餘土石方之土質及開挖時程確實不符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及社子島開發計畫填土使用需求後,始得委託其他土資場處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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