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市環綜字第11130705543號 主旨:公告修正「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第1點為「本案應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銀級綠建築標章(綠建築評估手冊2012年版),候選證書應於放樣勘驗前取得,綠建築標章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取得。」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府103年4月15日府環技字第10332273602號公告審查結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在案。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於111年6月28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113038854號函檢送「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本局,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53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爰據以修正原審查結論;修正後「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如附件。 三、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修正後「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本案經環評委員綜合考量相關機關意見及開發單位答復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認定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1、本案應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銀級綠建築標章(綠建築評估手冊2012年版),候選證書應於放樣勘驗前取得,綠建築標章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取得。 2、應將屋頂及露臺2分之1面積綠化,並於屋突層設置太陽能板。 3、應有施工期間噪音與空氣污染防制之具體措施及管理計畫。 4、應將行人與公車停靠之車流干擾特性納入交通影響評估,並提出改善交通之具體因應對策。 5、應將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納入銷售合約中,使未來住戶均知悉。另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於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增列管理委員會為新增開發單位。管理委員會變更併列為開發單位後,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有違反應依法接受處分。 6、施工圍籬應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規定進行綠美化。 7、剩餘土石方處理應先洽本府工務局,確認本開發案剩餘土石方之土質及開挖時程確實不符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及社子島開發計畫填土使用需求後,始得委託其他土資場處理。 ----------------------------------------------------------------------------------------------------------------------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技字第10332273602號 主旨:公告「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16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本案經環評委員綜合考量相關機關意見及開發單位答復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認定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1、本案應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銀級綠建築標章(綠建築評估手冊2012年版),候選證書應於放樣勘驗前取得,綠建築標章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取得。 2、應將屋頂及露臺2分之1面積綠化,並於屋突層設置太陽能板。 3、應有施工期間噪音與空氣污染防制之具體措施及管理計畫。 4、應將行人與公車停靠之車流干擾特性納入交通影響評估,並提出改善交通之具體因應對策。 5、應將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納入銷售合約中,使未來住戶均知悉。另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於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增列管理委員會為新增開發單位。管理委員會變更併列為開發單位後,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有違反應依法接受處分。 6、施工圍籬應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規定進行綠美化。 7、剩餘土石方處理應先洽本府工務局,確認本開發案剩餘土石方之土質及開挖時程確實不符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及社子島開發計畫填土使用需求後,始得委託其他土資場處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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