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擬訂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665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環綜字第11130434093號 主旨:公告「擬訂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665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擬訂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665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相關機關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及第2款各目情形,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局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三)開發單位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於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管理委員會為新開發單位。 (四)開發單位應於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將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承諾所需費用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納入公共基金(其中包括物業代辦費用、污水處理操作費用及建築維護相關費用),並確保管理委員會將下列事項納入住戶規約: 1、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基金,專供維持執行社區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用,管理委員會應妥善運用該基金。 2、管理委員會變更或增列為新開發單位後,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有違反應依法接受處分。 3、將上述規定納入銷售合約中,使未來住戶均知悉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五)開發單位應於取得執照後、移交管理委員會管理前,委託非其關係企業之績優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社區環境維護、公共設施的操作維護管理工作,及提供區內住戶之建築管理付費服務,並於銷售合約中規定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上開物業管理公司所進行之操作維護管理工作應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由管理委員會委託之專業物業管理公司辦理。 (六)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訂定施工安全計畫,並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 (七)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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